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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浅探

发布日期:07/11 字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经济发展的先行区,为奠定我国贸易大国地位、提升国际分工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综保区内许多企业从单纯的生产加工,两头在外的“V”模式,逐步增加了国内采购、国外采购分销、委内加工等业务,但成本增加,从优势转为劣势。因此,区内企业强烈希望能够转向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集生产加工、配送集成等多种功能的“X”型模式,且海关能按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国税能认定一般纳税人。

同时,由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的政策定位,区内企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除水、电、气(退税)外,其接受区外企业提供的增值税服务均不能抵扣。区内、区外企业税负不一的情况,不同类型的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区内企业要求税负公平。

为此,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第六条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6年10月和2018年元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以《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赋予昆山综保区等24个综保区开展赋予企业一纳试点。

一、一纳试点的定义

所谓一纳试点,即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分为销售货物、购进货物、进口自用设备及特殊情形等几个方面,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二、一纳试点的主要内容

非试点企业继续执行原综保区政策;试点企业则执行65号公告规定。

(一)试点企业由入区退税改为离境退税

参与试点的企业从确定试点之日起执行离境退税政策,不再执行入区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试点企业购入后经加工后出口,由区内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并明确了在税收可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的三种具体情形: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但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出口,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在国税上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按区内区外税负公平的要求调整了试点企业进口设备政策

企业选择试点后,原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的原保税政策改为:在进口时先暂免进口税收,然后根据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继续保留了区内企业保税货物的保税功能。

区内企业选择试点后,原规定购入并进入区内的货物(除进口自用设备外)仍可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具体明确了四种情形,即: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四)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

企业选择试点,可以直接从境内区外企业采用非报关方式购入货物并进入综保区(具体进入的手续由海关明确),这部分货物为非保税货物;试点企业从境内区外购入非保税货物,可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

(五)允许试点企业货物内销

试点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将货物销售给境内区外企业,在财务上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金”,如果直接内销的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所谓内销明确有三个方面: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六)区外加工贸易维持原政策不变

对境内区外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销售给试点企业的货物,规定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所谓现行政策即:仍按试点前的规定执行,对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来说,以报关方式将货物销售给试点企业,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对于区内试点企业来说,继续以报关形式购入并作为保税货物。

(七)加征缓税利息。

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