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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展业务模式参考

发布日期:07/11 字号:〖  

 

2016年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下发《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和2018年第5号),赋予昆山综保区等24个综保区开展赋予企业一纳试点。细研公告,试点区域可开展的业务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

业务模式一: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视同购入保税货物,下同);加工后出口(包括销往境外以及65号文件中明确的可视同出口的特殊监管区域和试点区域内试点企业销售给非试点企业,下同)。

试点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业务模式二: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同时从境内区外(简称“区外”,下同)购入货物,加工后出口。

试点企业从区外购入的货物,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金;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业务模式三: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同时从境内区外购入货物,加工后的成品既有出口又有销往境内区外(包括65号文件中明确的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场所,下同)。

试点企业从区外购入的货物,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向海关补缴的进口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按国内货物销售的规定,试点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金;出口的货物,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业务模式四: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加工后出口;同时从 “区外”购入货物加工后销往区外。

企业从区外购入的货物,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按国内货物销售的规定,试点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金;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业务模式五: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未经加工销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试点企业就上述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销售收入。

业务模式六: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经集拼后销往境外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加工与集拼或简单加工需与海关统一研究, 我们意见,在集拼后仍完全属于保税及不改变商品编码下,可比照”未经加工”)

试点企业就上述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销售收入。

业务模式七:试点企业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场所购入保税料件,同时从区外购入货物,经集拼后销往境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区外。

根据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符合免抵退税政策的试点企业,从区外购入的货物,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金;经集拼后销往境外或其他符合入区退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适用免退税政策的试点企业,经集拼后销往境外或其他符合入区退税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经集拼后销往区外的,按国内货物销售的规定,由试点企业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金;其从区外购入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以及向海关补缴的进口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金。

业务模式八:试点企业将从区外购入的货物与自己以保税料件生产的货物,经集拼后销往境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区外。

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如上述业务适用“免抵退”政策的,试点企业从区外购入的货物,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金;经集拼后销往境外和符合“入区退税”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可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经集拼后销往区外和不符合“入区退税”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的,按国内货物销售的规定,由试点企业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金;其从区外购入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以及向海关补缴的进口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金。

业务模式九:试点企业将从境外购入的保税货物与自己以非保税料件生产的货物,经集拼后销往境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区外。

比照业务模式八

业务模式十:将购入的保税、非保税货物发往境内、境外加工,收回后再加工以及收回后不再加工

有关保税、非保税货物出区涉及的海关税收,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业务,按照财税2012年39号文规定,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如符合根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业务模式十一:承接境内、境外加工

有关保税、非保税货物出区涉及的海关税收,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承接境内加工业务,按国内货物销售的规定,由试点企业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金;承接境外加工业务,符合(退)免税政策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业务模式十二:从事营改增零税率服务出口

试点企业向境外提供营改增零税率服务出口的,一并适用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8号相关规定。

业务模式十三:试点企业进口的固定资产已按内外销比例的规定作补税处理后,发生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

如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有关视同自产规定,可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已按规定补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金。